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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許可項目說明

音樂授權許可目前包含了讓使用者可以擁有機械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對於您所做的影片或產品都能正常的結合運用﹐本站擁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並且提供購買者能一次擁有免版稅之使用權利﹐購買使用後﹐將不需在收取其他版稅費用。

機械重製權&影音同步的錄製權

「重製權」是著作人最基本的著作財產權,各類著作的著作人都享有「重製權」﹐但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重製權僅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之方式重製其表演,從而﹐對於表演以「錄音、錄影或攝影」以外的方式加以重製﹐例如﹐素描為重製方式之一﹐然對表演進行素描﹐並不須經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實務上﹐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可以再區分「機械灌錄權(mechanical right)」以及「影音同步的錄製權(synchronization right)」﹔前者指的是單純的將音樂製作為唱片或廣播之使用﹐後者則是作成錄影、電視或電影等影音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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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播送權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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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演出權

限於「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並不及於其他公開演出之行為﹐且表演被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之行為﹐亦不在表演的「公開演出權」範圍內﹐亦即對於表演「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對公眾之演出﹐固應經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一旦表演經其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錄製或進行現場轉播後﹐對於該表演重製物之「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或現場轉播後之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就不必再經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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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傳輸權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成「向公眾提供」。二、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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